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軟體又不是音樂或影片,Google在堅持一樣什麼?

電影或教學影片就不能有:7天鑑賞期,因為看過後就瞭解內容了!
音樂有可能播放後就可以:側錄(影片也可能被側錄)
軟體就不一樣,每次要使用就要開啟程式(因此可以有:試用版,軟體可以透過鎖定使用時間、日期、次數甚至連線到官方主機偵測是否為正版?)
所以應該要提供:7天鑑賞期(一般軟體甚至是提供:30天的試用版)
所以,蘋果接受台北市政府:明訂機APP七日內退費的規定
那反觀Google卻還是沒有反應?結局會如何大家都在猜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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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我看到的新聞:

手機APP七日內退費 蘋果明訂
中時 更新日期:"2011/07/15 02:58" 石文南、鐘惠玲、洪凱音、實習記者江慧珺/

中國時報【石文南、鐘惠玲、洪凱音、實習記者江慧珺/台北報導】

台北市政府消保官要求蘋果及Google,給予付費APP(應用軟體)七天鑑賞期和退費機制。蘋果電腦依北市府限期改正命令,修改App Store網站的服務條款,明確保障消費者於購買APP後,七日內可無條件退費權利。北市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指出,這是台灣消費運動的一大勝利,創全球首例。

北市府表示,依市府對Google的限期改正命令,昨日Google須回覆市府是否重回台灣付費手機應用軟體市場,依台灣消保法賦予消費者七日鑑賞期,並修正服務條款。葉慶元說,若今天Google還無善意回應,不排除加重開罰上限為一五○萬元。

到昨晚截稿為止,Google以總部沒進一步指示為由,不願意做任何回應。對蘋果破天荒提供七年鑑賞期的退費機制,Google表示尊重蘋果的決定,無法針對這件事發表任何言論。

Google日前堅持,APP鑑賞期十五分鐘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;遭北市府罰一百萬元後,Google緊急調派法務代表來台與北市府協商,但雙方未取得共識。北市府要求Google昨日下午前要提出改善計畫,但Google不願明確說明。

葉慶元說,蘋果在App Store定型化契約中新增七日內退費條款,此一修正即依照台灣消保法規定,賦予消費者七日內退費的權利。

北市府向蘋果及Google要求七日鑑賞期和退費機制,起因於日前蘋果Apple Store一款應用軟體「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」遭民眾批評無法追蹤,難以退費。

曾有消費者反映蘋果的申訴機制繁瑣,且不提供中文服務,有技術阻擋之嫌。葉慶元說,希望蘋果修改服務條款時一併改善,能提供更親切、便捷的退費流程。

北市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強調,行政院消保會明確函釋,透過網際網路販售數位化商品,也必須遵守七日鑑賞期的規定,法律規範非常明確,Google不應再藉口規範不清而拒絕遵循台灣法律。市府期待Google今天能盡速做出正確且善意的回應。


Google不妥協 北市府期限再延

〔本報訊〕台北市法規會要求蘋果公司和Google提供APP付費軟體7天鑑賞期,昨天獲蘋果同意並已修正定型化契約,創下全球首例;但Google今天仍表示不妥協,指出消保法是保障透過郵購方式購買實體貨物的消費,對此,北市府願給Google再2個星期的時間。

蘋果昨天同意並已修正定型化契約,提供消費者7天無條件退費權利,且全球僅有台灣地區適用,創下全球首例。不過,Google今天發出新聞稿明確表示,不給7天鑑賞期,且Android Market為購買付費應用程式的消費者提供了3種退費管道,已付費購買的APP更新不會有問題。

此外,Google在新聞稿中也指出,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解讀消保法錯誤,消保法為保障透過郵購方式購買實體貨物的消費者而設立的。Google尊重台灣法律,繼續暫停台灣Android Market付費應用程式服務。

Google表示,目前Android Market為購買付費應用程式的消費者提供了3種退費管道,包括15分鐘的鑑賞期,若使用者不滿意,可取消購買,獲得全額退費;15分鐘看似很短,然而購買應用程式有別於一般線上購物,應用程式可透過線上更新立即取得,可以在下載完成後馬上使用,不需要等待郵寄的那段時間。

若消費者在15分鐘鑑賞期過後仍想退費,可透過Google Checkout的購買紀錄網頁直接與程式開發者聯繫;若還是對開發者的回應不滿意,最後的方法就是,可透過 Android Market Support直接向Google要求退費協商。

對此,葉慶元今天表示,北市府表示遺憾,但為了追求消費者、軟體開發商、Google三贏局面,願給Google再2個星期的時間進行研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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